近日,石家庄市教育局与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了《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》,进一步细化、明确、规范了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。
与原有政策“现役军人子女照顾8分”相比,新办法依据国家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,对军人子女分3类区别对待:驻国家确定的三类(含三类)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,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(含二类)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,以及在飞行、潜艇、航天、涉核等高风险、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(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)的军人的子女,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,烈士子女,中考时按照“录取分值”10%的标准照顾录取。市区考生“录取分值”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,各县(市)、矿区“录取分值”为各地区自行确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。在作战部队、驻国家确定的一类、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(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)的军人的子女,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,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,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,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,中考时按照“录取分值”(同上)5%的标准照顾录取。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,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。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,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。
原有加分资格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成,新办法制定了一套以各级部队政治部门为主,教育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协同联动的资格审核流程。此外,新办法规定在每次审核后,都加入公示环节。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确定享受优惠政策人员名单后,将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
办法所称军人子女,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、烈士子女、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。驻地在石家庄市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,按照此办法执行。(记者王敬照)
来源:河北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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